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异同点,新手必读!
(1)两者的共同点
基本当事人都是三个,即出票人、收款人和付款人;
签发汇票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相同,出票人与收款人都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,两者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;
持票人的收款方式,从1997年6月1日起,都一致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;
两者都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,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。
(2)两者的差异点
由于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,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,两者之间区别如下:
票据行为有所不同
前者是购销双方收、付款人之间的票据行为,是一种商业信用的外在表现;后者则既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,又是银行的一种信用授受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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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债务关系不同
银行对前者只是清算资金的中介,需待票据到期日才通过银行办理票据的结算,付款人(即承兑人)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;后者则因银行承兑,承兑银行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,又因与出票人签订了承兑协议,承兑银行又是出票人的债权人,因此,后者存在着票据内外两重信用关系。
会计核算手续不同
由于上述两者差异的存在,因此,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、承兑和到期时的具体处理手续也有所不同。例如,按照《支付结算办法》规定,前者由购销双方根据所订合同签发汇票,经付款人签署“承兑”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,即可生效;后者则须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,并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,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署了“承兑”字样,并加盖了银行有关印章,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。
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,收款人对同城承兑的汇票,应于汇票到期日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;对异地承兑的汇票,应于汇票到期日前若干日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;对已逾期的汇票,应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的提示付款期限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,超过期限的,银行不予受理。如果付款人存款账户上余额不足支付票款,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给收款人或持票人,由其自行处理。
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,虽然也同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票款,但是,如果出票人存款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票款,则由承兑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,并按照有关规定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,不能随便作退票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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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办法有所不同
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自行承兑,与开户银行无关,银行不能收取承兑手续费。
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承兑,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承兑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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